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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核發原則

  1.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可以在請領失能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惟經本局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2.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自勞保年金施行之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年金給付金額將隨同該成長率予以適時調整。(請詳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主計處統計專區>物價指數>統計表-時間數列查詢/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其年增率)
  3. 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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