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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因應0403花蓮地震震災協助措施一覽表

一、依「災害防救法」提供補助

補助類別 內容
災區受災之勞保、災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一)災區內領取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等受災救助金之勞保、災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災後6個月(113年4月份至113年9月份)自付部分保險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二)勞保局將依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縣市政府所送名冊主動辦理,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災區受災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得申請傷病給付 (一)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二)請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於信封上註明「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申請案件」,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二、依「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提供補貼

補貼類別 內容
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補貼其應負擔勞保、災保、就保保險費之半數 (一)適用對象:
  1. 行政院113年4月3日公告花蓮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下稱第一批補貼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1)農、林、漁、牧業。(2)住宿及餐飲業。(3)支援服務業。(4)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5)礦業及土石採取業。(6)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2. 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勞動保1字第1130157770號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為花蓮縣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下稱第二批補貼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自公告之日起納入補貼對象:(1)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2)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3)其他食品批發業。(4)蔬果零售業。(5)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二)補貼期間及標準:
  1. 第一批補貼行業: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原補貼其113年6月份至8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並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公告增加補貼月份為113年9月至11月。
  2. 第二批補貼行業: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公告補貼其113年8月份至114年1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三)補貼方式:投保單位無須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

三、勞保局權宜措施

補助類別 內容
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災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一)申請期間:113年4月4日(星期四)起至113年10月3日(星期四)止。
(二)受災之投保單位或提繳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時,可個案向勞保局申請113年2月份至113年7月份勞保、災保、就保保險費及雇主提繳的勞工退休金緩繳6個月,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至雇主已扣收勞工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雇主仍應正常依限繳納)。
簡化受災民眾勞保、災保、農保、農職保、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手續,並從速核發 (一)勞保、災保給付案件秉持從寬、從簡、從速原則辦理。
  1. 投保單位因受災無法代為申請時:可由申請人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免蓋投保單位印信。
  2. 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號入帳者:給付方式勞保局同意開立個人支票(或郵政匯票),寄發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本人持支票(郵政匯票)及身分證至開票銀行(郵局)各地分行櫃檯領取現金。
  3. 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請填寫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勞保局與戶役政連線查詢。
  4. 其他證明文件不足時:除透過電腦查證外,可由被保險人或申請人以切結方式辦理。
  5. 寄送申請書件時信封請註明「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申請案件」。
(二)農保、農職保、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農民退休儲金申請類推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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