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保局自113年4月起,再次針對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被保險人,其符合條件之遺屬未及於其死亡當月提出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已陸續寄發「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權益通知」手機簡訊!

根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7日訂定發布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針對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符合給付條件之遺屬未及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國保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經核定且已確定者,須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補發(不設申請期限),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將以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為基準,追溯補發5年內可得領取之給付。

勞保局為提醒可能符合補發條件,惟仍未提出申請者記得提出申請,前已於112年2月寄發第1次「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權益通知」手機簡訊,為維護迄今仍未申請者之權益,自113年4月起,將再次依原國保遺屬年金申請人留存於勞保局之手機號碼,陸續分批寄發「遺屬年金追溯補發權益通知」手機簡訊,如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即符合國保遺屬年金請領資格者,可填妥「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相關申請書件除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外,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如有相關疑問請電洽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6066,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一則113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調整勞(職)保年金給付問答 下一則行政院公告花蓮縣為震災災區,勞保局立即啟動協助措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18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