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哪些投保單位可以獲得保險費補貼?
A:
- (1) 依「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下稱補貼要點)規定,補貼對象為行政院113年4月3日公告花蓮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下稱第一批補貼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1.農、林、漁、牧業。2.住宿及餐飲業。3.支援服務業。4.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5.礦業及土石採取業。6.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 (2) 又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勞動保1字第1130157770號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為花蓮縣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下稱第二批補貼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自公告之日起納入補貼對象:1.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2.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3.其他食品批發業。4.蔬果零售業。5.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Q2. 保險費補貼期間及標準為何?
A:
- (1) 第一批補貼行業: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原補貼其113年6月份至8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並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公告增加補貼月份為113年9月至11月。
- (2) 第二批補貼行業: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公告補貼其113年8月份至114年1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Q3. 投保單位如何提出保險費補貼申請?
A:投保單位無須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保險費之系統資料逕行比對,符合補貼條件者,即直接於保險費繳款單按補貼標準扣除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之半數。
Q4. 投保單位如何知悉獲得保險費補貼?
A: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勞保局將於保險費補貼月份(第一批補貼行業為113年6月至11月,第二批補貼行業為113年8月至114年1月)之保險費繳款單直接扣除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之半數,並夾寄通知。
Q5. 投保單位已變更登記地或行業別,能獲得保險費補貼嗎?
A:依補貼要點規定,投保單位因申請變更登記地及行業別,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變更之當月起補貼其應負擔之保險費。故投保單位如近日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變更登記地或行業別,勞保局將自投保單位申請變更之當月起補貼其應負擔之保險費(如:113年7月向勞保局申請變更登記地於花蓮縣,且符合補貼要點規定者,補貼其113年7月、8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113年8月向勞保局申請變更登記地於花蓮縣,且符合補貼要點規定者,補貼其113年8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Q6. 投保單位因申請變更登記地、行業別或被保險人資料異動,如未及於當月份繳款單辦理保險費補貼,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勞保局因受理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或被保險人異動,如未及於當月份辦理保險費補貼作業者,將於次月份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繳款單通知投保單位。
Q7. 投保單位登記地於花蓮,且行業也符合勞動部公告的補貼行業別,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貼?
A:投保單位如未僱有員工或其登記地、行業別與勞保局計算當月保險費時系統所登載之資料不符,則與補貼要點規定未合,無法獲得補貼。
Q8. 保險費補貼是否包含員工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A:勞動部為因應113年4月3日花蓮縣地震災情,穩定就業市場,減緩雇主經濟負擔,以降低勞工面臨就業不穩定及失業之風險,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2條之4規定,辦理補貼投保單位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故未包含員工個人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
Q9.有關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相關問題之洽詢電話為何?
A:若投保單位對勞、災、就保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96-1266,轉分機3111,或依保險費繳款單左上角所載聯絡分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