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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法救助關係人員是否需參加職災保險?

(一)投保單位應依規定申報公法救助關係人員參加職災保險,並得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惟不適用就業保險)
依勞動部113年3月9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037號公告,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3項第3款之人員,即屬職業災害保險準用強制納保對象。另再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3月19日勞保2字第0910010668號函示略以,進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如係「公法救助性質」之範疇,得准用同條例第8條規定之精神辦理加保。因此,投保單位如有進用公法救助關係人員,應依前開規定為其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得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至該等人員因非受僱員工,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二)加保表請註明計畫名稱及「公法救助關係」之字樣,以便本局正確計收保險費
投保單位如使用勞、就、災保合一書表申報加保,本局將依來表據以受理其參加勞保、災保;如未自願參加勞保,僅欲申報參加災保,應使用災保專用表。又來表均需備註計畫名稱及「公法救助關係」之字樣,供本局認定是否為公法救助關係人員,並正確計收保險費。
最後更新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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