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4年8月22日修正發布「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本次修正重點:
現行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180日,若超過該日數將喪失農保資格。
114年7月間,丹娜絲颱風席捲嘉南沿海地區,造成農業損失嚴重,部分農保被保險人種植長期作物或設置農業設施受損,因復耕、復建期間較長,可能有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超過180日之情形而影響農保資格。
為協助農保被保險人度過災後重建期間,倘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位於農業部公告之嚴重天然災害區域內,且農業用地上有屬於公告適用之長期作物或農業設施因嚴重天然災害受損,於復耕、復建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出具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證明文件,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即可自農業部公告不受再參加勞工保險天數限制之起始日起2年內,不受每年勞農重複加保不得超過180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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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