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明(115)年1月1日彈性育嬰留停上路,可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那津貼申請會不會很麻煩,也要按「日」申請嗎?可以累積多日一次申辦或30天再一起申請嗎?津貼和續保可一起辦理嗎?
答:
- 不用按日申請,可累積多日後一次辦理,且育嬰津貼及續保申請手續,可以同時一次辦理,不用每日重複申請。
- 申辦方式與現行相同,可透過書面申請,也可透線上申辦,皆可一次申請多日,津貼及續保都可一次完成。
Q2.如使用網路申辦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附件所上傳「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同意投保單位代為於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意書」(下稱同意書),需要每次以「日」申請都填寫一張嗎?
答:不需要。如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欲累積多段一次申請,可於「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及「同意書」空白處載明多段育嬰起訖或另附明細。
Q3. 如已領滿一子女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續再向公司以「日」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是否還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不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津貼。
Q4. 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累積多日後一次向勞保局申請,有申請期限嗎?
答: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如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欲累積多日一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遲請於得請領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Q5.被保險人如自行網路申辦以「日」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單位是否可透過e化系統查詢該被保險人申請紀錄?如單位與被保險人所填期間不一致如何處理?
答:
- 可以。如被保險人自行以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單位可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資料查詢作業」項下之「保險給付資料查詢」,即可查詢被保險人之申請狀態。
- 如被保險人自行網路申辦所鍵入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與所上傳「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所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同,本局將視個案情況釐清後據以辦理。
Q6. 如被保險人自行網路申辦以「日」申請育嬰留職津貼?投保單位還需要申報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續保嗎?
答:不需要。為簡政便民,津貼及續保可同時申辦,一次完成。
Q7. 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累積多日後一次向勞保局申請,何時會入帳?
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於育嬰留職停薪每段期間或單日的期初(即育嬰起日)開始審核,如累積多日一次申請,送件時間已逾育嬰留職停薪起日,則勞保局於收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申請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Q8.有關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公司規則、程序與法令規定疑義,可向誰洽詢?
答:因員工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請逕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洽詢。
Q9. 育嬰留停可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滿1個月可以領1個月嗎?
答:不可以。
- 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下稱育嬰津貼)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改為「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 例:只申請1日育嬰津貼,可發給0.03個月(1/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請領1,008元(42000元×80%×0.03個月)。
Q10. 115年1月1日細則修正施行後才申請育嬰留停,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金額如何計算?
答:以被保險人育嬰留停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育嬰津貼,另加給20%薪資補助,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例:小花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每期區間及可領金額如下:
- 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
- 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
- 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計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16/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可領15,391元。(29,040元×0.53個月)
Q11.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育嬰津貼,且所請該段期間連續至115年1月1日後的人,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嗎?
答:可以。
例:申請114年11月1日至115年1月15日育嬰津貼,因其發給育嬰津貼之起始日為114年11月1日,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115年1月1日)後,故最後1期(即第3期)發給期間雖未滿1個月(115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5日),津貼仍按修正前規定發給1個月。
Q12.細則修正施行前,一次申請2段不連續期間之育嬰津貼,其中第1段起始日在細則修正施行前,第2段起始日在細則修正施行後且未滿1個月,第2段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嗎?
答:不可以。
-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略以,發給育嬰津貼之起始日,為細則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才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育嬰津貼起始日於115年1月1日之後,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未滿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 例:小葵雖同時申請「114年12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及「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21日」之育嬰津貼,但因期間並未連續,第2段期間之起始日係於施行日後,故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21日之津貼應按比例計算發給,共計發給0.57個月(17/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
Q13.育嬰津貼未滿1個月者改「按比例」計算發給,也包含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下稱薪資補助)嗎?
答:「按比例」計算發給包含育嬰津貼及薪資補助。薪資補助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故仍可「按比例」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8成之津貼及補助。
Q14. 投保單位網路申辦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可採「批次申報」方式一次上傳多名員工申請資料?
答:可以,自115年3月30日起,投保單位可線上批次申辦多名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續保,一次上傳多名員工申請資料。
Q15. 投保單位初次使用線上批次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功能者,應如何進行權限設定?
答:應先由單位之授權管理者使用單位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指派作業」,新增投保單位經辦人之「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批次)」權限。
Q16. 投保單位應如何利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批次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投保單位線上批次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步驟如下:
(1) 步驟1-備妥「批次申報檔案」:於取得被保險人同意後,請下載並參考批次申報說明及範例製作育嬰津貼申辦者資料批次申報檔案。
(2) 步驟2-上傳檔案進行申報作業:經投保單位授權之經辦人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批次)」,進入申辦作業後即可上傳「批次申報檔案」進行申報作業。
(3) 步驟3-被保險人完成驗證資料正確:完成檔案上傳後,系統將於隔日上午9時以簡訊通知被保險人登入本局 e 化服務系統,進行申請資料驗證。被保險人應於檔案上傳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資料正確,案件即進入受理程序。
※申辦時如出現網站無法登入、申請資料無法鍵入成功等系統問題,請撥打(02)23961266 轉分機 3400;如係操作方式諮詢,請轉分機2866。
Q17. 批次申報檔案內之欄位可以自行變更嗎?填寫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答:檔案內各欄位均有固定格式與填寫規則,請依規定填寫,不得任意調整欄位順序或格式,其餘注意事項如下:
(1) 請參照本局公告之批次申報說明及範例及檔案內容說明,編製上傳檔案。
(2) 同一被保險人同一子女,如有多段育嬰期間,請依時間序分列填寫,各列除育嬰起迄日外,其餘基本資料須一致。多段育嬰期間有連續或重疊時,請整合為一段期間後再填寫。
(3) 同一被保險人不同子女之育嬰期間不得重疊,請分別填列,系統將視為不同申請案件。
Q18. 投保單位完成申辦作業後,被保險人應如何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進行申請資料驗證?
答:被保險人可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生育」/「育嬰留停」/「投保單位代為申辦育嬰津貼資料確認」完成驗證資料程序。
Q19. 被保險人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檔案上傳後5個工作日)完成申請資料驗證,案件會進入受理程序嗎?
答:不會受理。如被保險人沒有在期限內完成驗證並確認資料正確,該名被保險人資料將失效,需重新進行線上申辦。
Q20. 投保單位線上批次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成功後,是否還須另寄申請書件到勞保局?
答:不需要,網路或書面申請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完成網路申辦之單位,即無需再另寄申請書件到本局,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Q21. 投保單位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批次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知道該申請案件已受理成功?
答:可登入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批次)/ 查詢結果(僅顯示最近6個月網路申辦案件) /下載,即可確認申辦案件情形(下載檔案之「被保險人驗證」欄位如顯示「資料已驗證並受理」,即表示案件已受理成功)。
Q22. 投保單位於申辦完成後,才發現上傳資料檔案內容有誤(如子女出生日期、帳號等)欲更正或撤回申請時,應如何處理?
答:投保單位可於登入系統後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批次)/ 查詢結果(僅顯示最近6個月網路申辦案件),於查詢明細針對個案進行修改或刪除。
(1) 修改:
A. 申辦資料於系統顯示之「驗證期限內」,且尚未完成驗證資料正確者,可直接進行資料修正。
B. 如案件已經被保險人完成驗證資料正確並進入受理程序後,系統即不再提供線上修改功能,如案件經受理後欲更正申請內容,請另電洽本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承辦人詢問,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866。
(2) 刪除:申辦資料僅限於「上傳當日」可刪除;逾上傳當日即不再提供線上刪除功能。
Q23. 被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無法委託投保單位線上批次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請改用書面申請,並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
(1) 申請撥付至就業保險專戶或用支票領取者。
(2) 被保險人非本國籍者。
(3) 子女為國外出生且未於我國辦理戶籍登記者。
(4) 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