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明(115)年1月1日彈性育嬰留停上路,可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那津貼申請會不會很麻煩,也要按「日」申請嗎?可以累積多日一次申辦或30天再一起申請嗎?津貼和續保可一起辦理嗎?
答:
- 不用按日申請,可累積多日後一次辦理,且育嬰津貼及續保申請手續,可以同時一次辦理,不用每日重複申請。
- 申辦方式與現行相同,可透過書面申請,也可透線上申辦,皆可一次申請多日,津貼及續保都可一次完成。
Q2.如使用網路申辦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附件所上傳「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同意投保單位代為於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意書」(下稱同意書),需要每次以「日」申請都填寫一張嗎?
答:不需要。如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欲累積多段一次申請,可於「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及「同意書」空白處載明多段育嬰起訖或另附明細。
Q3. 如已領滿一子女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續再向公司以「日」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是否還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不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津貼。
Q4. 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累積多日後一次向勞保局申請,有申請期限嗎?
答: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如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欲累積多日一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遲請於得請領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Q5.被保險人如自行網路申辦以「日」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單位是否可透過e化系統查詢該被保險人申請紀錄?如單位與被保險人所填期間不一致如何處理?
答:
- 可以。如被保險人自行以網路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單位可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資料查詢作業」項下之「保險給付資料查詢」,即可查詢被保險人之申請狀態。
- 如被保險人自行網路申辦所鍵入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與所上傳「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所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同,本局將視個案情況釐清後據以辦理。
Q6. 如被保險人自行網路申辦以「日」申請育嬰留職津貼?投保單位還需要申報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續保嗎?
答:不需要。為簡政便民,津貼及續保可同時申辦,一次完成。
Q7. 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累積多日後一次向勞保局申請,何時會入帳?
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於育嬰留職停薪每段期間或單日的期初(即育嬰起日)開始審核,如累積多日一次申請,送件時間已逾育嬰留職停薪起日,則勞保局於收件後,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申請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Q8.有關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公司規則、程序與法令規定疑義,可向誰洽詢?
答:因員工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請逕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洽詢。
Q9. 育嬰留停可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滿1個月可以領1個月嗎?
答:不可以。
- 勞動部於114年12月2日修正發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並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下稱育嬰津貼)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改為「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 例:只申請1日育嬰津貼,可發給0.03個月(1/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可請領1,008元(42000元×80%×0.03個月)。
Q10. 115年1月1日細則修正施行後才申請育嬰留停,並申請育嬰津貼者,金額如何計算?
答:以被保險人育嬰留停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育嬰津貼,另加給20%薪資補助,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例:小花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每期區間及可領金額如下:
- 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
- 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
- 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計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16/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可領15,391元。(29,040元×0.53個月)
Q11.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育嬰津貼,且所請該段期間連續至115年1月1日後的人,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嗎?
答:可以。
例:申請114年11月1日至115年1月15日育嬰津貼,因其發給育嬰津貼之起始日為114年11月1日,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115年1月1日)後,故最後1期(即第3期)發給期間雖未滿1個月(115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5日),津貼仍按修正前規定發給1個月。
Q12.細則修正施行前,一次申請2段不連續期間之育嬰津貼,其中第1段起始日在細則修正施行前,第2段起始日在細則修正施行後且未滿1個月,第2段可以適用修正前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之規定嗎?
答:不可以。
-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略以,發給育嬰津貼之起始日,為細則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修正施行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才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育嬰津貼起始日於115年1月1日之後,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未滿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
- 例:小葵雖同時申請「114年12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及「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21日」之育嬰津貼,但因期間並未連續,第2段期間之起始日係於施行日後,故115年1月5日至115年1月21日之津貼應按比例計算發給,共計發給0.57個月(17/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
Q13.育嬰津貼未滿1個月者改「按比例」計算發給,也包含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下稱薪資補助)嗎?
答:「按比例」計算發給包含育嬰津貼及薪資補助。薪資補助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故仍可「按比例」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8成之津貼及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