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員工育嬰以日申請,1個月分開請好幾天,續保手續會不會很麻煩?
答:不會,育嬰續保手續可累積多日一次辦理。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辦,無論是津貼、續保同時辦理或僅辦理育嬰續保,申報頁面皆可新增多日育嬰留停期間,投保單位可一次申請多日育嬰續保;如果是書面申辦,津貼續保申請書可自行填寫多日育嬰留停期間,如僅申報續保,續保申請書設有多日育嬰續保期間欄位,供投保單位可累積「多日」後,一次以辦理續保作業,以減輕作業負擔。
例:員工於1月3日、10日、17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投保單位可於2月時一併申報該員1月3日、10日、17日的育嬰續保作業。
Q2.承上,累積多日育嬰留職停薪,再一次幫員工辦理續保,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還會補助嗎?
答:會,員工於育嬰續保期間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仍然會由政府補助,如果因為作業時程來不及於續保當月補助保險費,勞保局也會在次月份的保險費繳款單內沖減保險費。
例:投保單位於2月時一併申報員工1月3日、10日、17日育嬰續保,該員續保期間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會由政府補助,勞保局會在2月的保險費繳款單(3月25日前寄發)內沖還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
Q3.員工育嬰以日申請,要如何計算應扣收員工的保險費?
答: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官網「勞保、就保、災保保險費試算」系統,選擇被保險人類別,輸入投保日數、投保薪資,即可試算應扣收員工的保險費,或可下載保險費分擔金額表,依員工之投保日數及投保薪資查詢應扣收之保險費。
例:員工3月1日育嬰續保,該月其餘天數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加保,投保單位可依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對照該員工之投保薪資及投保日數29日,即可查得應扣收該員工的保險費。
Q4.已經幫員工辦理育嬰續保,之後員工復職時還要通知勞保局嗎?
答:不用,為簡政便民,勞保局會在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主動恢復其為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不用再填具復職通知書。但是員工如提前復職,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
例1:投保單位於2月時申報員工1月3日、10日、17日育嬰續保,勞保局會受理該員1月3日、10日、17日以育嬰身分續保,並主動於1月4日、11、18日恢復該員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例2:投保單位申報員工自1月1日至3月20日育嬰續保,惟提前於2月5日復職,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復職當日填具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勞保局將自2月5日恢復該員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Q5.員工育嬰留職停薪,如果只要申請津貼而不續保,投保單位要幫員工退保及於復職時加保嗎?
答:為配合彈性育嬰政策自115年1月1日施行,勞保局規劃修正津貼續保申請書,以簡化投保單位的作業負擔,故自115年1月1日起申請的育嬰津貼案件,員工如選擇不續保,由勞保局主動自其育嬰留停前一日逕予退保及停繳勞工退休金,並自其留停期限屆滿的翌日,主動逕予恢復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不用另外申報。另外,員工留停期間選擇不續保,經比對符合國保資格者,將由勞保局主動納入參加國保。
至於115年以前的育嬰津貼申請案件,員工如選擇不續保,勞保局前已發函通知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復職當日申報加保,為了避免單位混淆,115年以前僅申請津貼未續保的員工,勞保局不會逕予恢復加保,仍請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復職當日申報加保。
例:員工於115年1月申請多日(1月3日、10日、17日)育嬰津貼並選擇不繼續投保,勞保局會主動在其各段育嬰留停前一日(即2日、9日、16日)將其退保及停繳勞工退休金,於留停期限屆滿的翌日(即4日、11日、18日)恢復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經比對該員符合國保資格,勞保局主動將其於不續保之日(即3日、10日、17日)納入參加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