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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專法)第24條自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從事專業工作之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下稱勞退新制),即無論是否取得永久居留身分,即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依法按月為是類人員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保局提醒,外專法修正施行前已受僱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專業人才,修法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施行之日(即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不需向勞保局申報),屆期未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外專法修法施行後始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專業人才,則應自到職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為因應本次修法,另外訂有銜接規定,當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以前,依法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並可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但尚未表明者,選擇期間可再延長至115年6月30日。屆期若仍未表明,雇主應追溯至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提繳勞退新制。

有關專業人才提繳作業,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勞工退休金/書表下載/提繳業務所需表格/2.勞工退休金專用申報表/2-16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提繳申報作業」參閱。

外專法相關規定,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設置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查詢參閱。
上一則公告本局審查115年度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下一則本局已於114年12月23日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4年12月年滿63歲6個月及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相關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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