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納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說明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專法)第24條自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亦即是類人員無論是否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自115年1月1日起均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依法按月為是類人員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相關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作業如下:
- 一、外專法修正施行前已受僱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專業人才,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即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雇主最遲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即115年7月15日前),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並溯自115年1月1日起提繳。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不需向勞保局申報),屆期未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 二、外專法修正施行後始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專業人才,應自到職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雇主以合一加保表申報是類人員參加勞保時,請務必於表上註明「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身分,並依勞工實際月工資總額填報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俾利合一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公務機關、公立單位及公私立學校仍須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
- 三、前述申報提繳之應備文件:居留證影本及專業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如:聘僱許可函、就業金卡、持個人工作許可證者,由單位出具其工作項目書面說明) (參考格式docx檔、odt檔)。
- 四、另外訂有銜接規定,當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以前,依法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者,並可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但尚未表明者,選擇期間可再延長至115年6月30日。屆期若仍未表明,雇主應追溯至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舉例而言:108年2月1日到職之外國專業人才,於114年11月1日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依原規定需要在115年4月30日前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但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規定,選擇期間得延長至115年6月30日。但如果屆期仍未選擇,雇主須自114年11月1日起提繳退休金。】
- 五、如為勞保局網路申辦單位,可至e化服務系統依以下身分填報:
- (一) 永久居留者:透過「勞保申辦作業」勾選「永居外專」身分填報,合一申報勞保及勞退。
- (二) 非永久居留者:透過「勞退申辦作業」勾選「適用外專法之外籍人士」身分填報。
更多資訊:
外專法相關規定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設置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查詢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