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生育給付

  1. 一、請領資格:
    1. (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2. (二)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2.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 (一) 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2. (二)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3.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 (一) 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二) 給付審查書件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4.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5. 五、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2330
  6. 六、注意事項:
    1. (一) 農保女性被保險人自115年1月1日起分娩或早產,除生育給付外,發給加給補助,每胎合計為10萬元。
    2. (二) 夫妻均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 (三) 農保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參加國保,國保生育給付與農保配偶生育給付須擇一請領(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
    4. (四) 農保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參加勞保,得分別請領農保配偶生育給付及勞保本人生育給付。
    5. (五) 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31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