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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有關農會審查民眾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倘經不予受理者權益保障案
    有關各基層農會審查民眾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倘經審查後不予受理或經復審後,均應以書面備具副本將審查結果函知貴局,貴局並應據該審查通知之副本,函告申請人其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經核定不予受理。上開規定業經本部94年2月21日台內社字第0940060423號函頒在案,該函示之意旨乃因農會審查結果之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因此,民眾則無法據以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提出爭議審議,此時民眾就其不予受理其加保申請即無從救濟,對民眾權益之保障顯失周延,乃責由貴局據農會審查結果做成核定,俾使民眾如有不服其申請加保不予受理之情事者,得以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爰先陳明。惟據貴局告稱,若干基層農會反應辦理農保已無行政事務經費補助,現又必須逐案通知貴局,業務量及經費勢必增加,確有困難之處。是以本部同意由各基層農會於審查民眾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不予受理時,倘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及樽節農會辦理農保經費支出,得免副知貴局,惟須告知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應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暨「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規定,以書面於7日內向農會申請復審;申請人申請復審後,農會如仍為不予受理之審定,應於復審結果通知書中敘明「如對農會復審結果仍有異議,可向勞工保險局提起申訴」,貴局接獲申訴,即應據以派員實地訪查,再依訪查報告做成核定。倘民眾不服農會之審查或復審結果逕向農監會提起爭議審議,爭議審議申請書送請貴局提具意見時,貴局亦可據以查明後做成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農監會。
    《內政部94年3月31日台內社字第0940072715號函》
  • 有關土地所有權生效日期應該以何日為準疑義乙案
    查「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及「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分為民法第758條、第75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所明定,至於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申請書所填之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為契約成立之日、法院判決之日、訴訟上和解之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之日,經法院核定之日、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決,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法律事實發生之日等。本案土地所有權之生效日期,除民法第759條規定之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等項係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外,其餘則以登記簿記載之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內政部94年1月5日台內社字第0940724004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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