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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職業病(含)農民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登革熱】

  • 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感染登革熱申請傷病給付之替代措施案
    農職保旨在係補償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致喪失或減少收入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如從農感染登革熱,配合法定傳染病防疫預防及管理措施,致無法外出務農,屬農職保保障範圍。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9條及第9條之1,係以是否獲流行病學具體共識,將職業病認定模式分為正面表列與非表列兩種。審查辦法第9條之1旨在對於缺乏研究結果支持之務農罹病案例,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依醫理見解,評估個案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具相當因果關係,開立診斷書及評估報告書,擬制視為職業病提供保險給付。務農感染登革熱擬制視為職業病之診斷,需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系統性專業評估,包含檢視工作現場環境、農作過程及暴露資料蒐集等情形,評估農民所患疾病與工作間是否具因果關係,並參酌相關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及職業疾病診斷原則等,醫理見解認為現況務農感染登革熱判斷為擬制視為職業病尚存有難度。
    基於農職保傷病給付係補償被保險人因從事農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致喪失或減少收入的經濟損失之意旨,並考量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登革熱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農民因務農感染登革熱,應訂定相關替代措施,以保障其權利。是以,有關感染登革熱之職業病診斷書得以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感染登革熱、疑似感染登革熱、或登革熱快篩陽性者替代;其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得以農職保被保險人於申請書填載感染登革熱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內容之因果關係替代。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2日衛授疾字第1120008443號函以,有關感染登革熱需休養期間案,茲因登革熱之臨床表現差異大,病程演變較難預測,且有個別差異,爰建議依個別案例提供之臨床診療佐證資料為參據。次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1月3日更新發布之「登革熱臨床症狀、診斷與治療」略以,就登革熱病人診斷及評估部分,整個病程大約兩星期,亦即14日。
    關於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務農感染登革熱治療及休養不能工作申請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之期間,依上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著出版「登革熱臨床症狀、診斷與治療」,整個病程約為14日,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核發11日之傷病給付,就醫津貼由貴局(勞保局)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至申請期間超過者,請貴局(勞保局)逕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洽調相關病歷及請特約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並就個案事實進行行政調查後,綜合審查之。 又如遇有因前述原因感染登革熱致死而申請喪葬津貼者,得由其所檢送之喪葬津貼申請書件,判斷其死亡原因與務農而感染登革熱之因果關係外,並參酌前開傷病給付申請案之認定,由貴局(勞保局)綜合審查之。
    《農業部112年8月7日農輔字第1120236356號函》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感染登革熱申請保險給付案。
    農職保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致喪失或減少收入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如因務農感染登革熱,配合法定傳染病防疫預防及管理措施,致無法外出務農,屬農職保保障範圍。
    關於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務農感染登革熱治療及休養期間,依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意見及該部疾病管制署106年1月3日更新發布之「登革熱臨床症狀、診斷與治療」略以,就登革熱病人診斷及評估部分,整個病程大約兩星期,亦即14日。依此,被保險人因務農感染登革熱休養,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核發11日之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就醫津貼分為門診及住院診療。至申請期間超過者,得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由勞工保險局另就個案事實進行行政調查後,綜合審查之。
    有關旨案之簡化申請程序及替代證明文件,將由勞工保險局另函知投保農會辦理。請農會協助因務農感染登革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以簡便申請保險給付事宜。
    《農業部112年8月4日農輔字第1120718801號函》

【COVID-19】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申請傷病給付(含就醫津貼)之簡便替代措施,自112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9日宣布「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相關防治措施同步放寬」略以,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自112年3月20日(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復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1月19日公告修訂「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略以,依據相關流行病學證據整理結果,建議罹病風險明顯高於一般民眾的職業類別包括:醫療保健服務人員、社會工作服務人員、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其他罹病風險明顯高於一般民眾的工作人員等4種職業類別。
    配合前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調整後,輕症或無症狀民眾,不需通報也不需強制隔離,並考量上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訂之認定參考指引建議具潛在暴露之職業已排除農場工作者,爰本會111年7月6日農輔字第1110023333號函應自112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
    至農職保被保險人如於112年3月19日以前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仍得依旨揭簡便替代措施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之2第3項規定,於請領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3月16日農輔字第1120022495號函》
  • 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申請傷病給付(含就醫津貼)之簡便替代措施案
    查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有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3種給付;另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5種給付。而農職保則有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等4種給付。基上,農保並無傷病給付,此與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及第35條參照)尚屬有別,合先敘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9條及第9條之1,係以是否獲流行病學具體共識,將職業病認定模式分為正面表列與非表列兩種。審查辦法第9條之1旨在對於缺乏研究結果支持之務農罹病案例,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依醫理見解,評估個案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具相當因果關係,開立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擬制視為職業病提供保險給付。查COVID-19已列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之職業病種類表第3.16項,其適用職業範圍僅限於從事必須接觸患者或其檢體或廢棄物之工作,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7月28日公布之「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則將符合一定條件之農場工作者列入具潛在暴露之職業,兩者適用範圍有別,致部分職業醫學科專科醫生尚難依規定開立農民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基於農職保傷病給付係補償被保險人因從事農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致喪失或減少收入的經濟損失之意旨,並考量農業工作場域多元,罹患職業病因果關係非以單一事故點判斷,且本土疫情已進入大規模流行階段,為保全公衛防疫及醫療量能,參照上開認定參考指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針對確診COVID-19之申請保險給付實務作業,農職保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之職業病診斷書得以衛生福利部提供之確診證明資料替代;至於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得以農職保被保險人於申請書填載敘明染疫與務農之因果關係替代,由勞工保險局就個案事實配合申請書件綜合審查之。
    另有關從農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者或收治於集中檢疫所(含加強版)或防疫旅館(含加強版)進行診療者之就醫津貼,以門診每日新臺幣50元核給。
    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從農確診COVID-19,得依上開規定,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保險給付之申請。
    至於從農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申請保險給付,除應填具申請書表及出具給付應備書件外,勞工保險局得逕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洽調相關病歷及請特約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並就個案事實進行行政調查後,綜合審查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7月6日農輔字第1110023333號函》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職業病認定範圍事宜
    查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有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3種給付;另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5種給付。而農職保則有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等4種給付。基上,農保並無傷病給付,此與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給付尚屬有別,惟農職保被保險人如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可申請傷病給付及就醫津貼。
    按農職保係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獲得適當經濟補償。農職保保障之職業災害範圍,係參考勞工職業災害制度相關規定,並就農民從事農業工作之場域及特殊性訂定。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被保險人之職業傷害事故包括:
    (一)    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本辦法第2條參照)。
    (二)    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之合理、必要之附隨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如: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本辦法第3條參照);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內,就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本辦法第5條參照)。
    (三)    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本辦法第4條參照)。
    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至於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職業病認定,亦應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7月28日公布之「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之規定。如個案情形依醫理見解認定視為職業病,將由醫師開具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被保險人即可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4條規定,提具相關資料申請給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17日農輔字第1110022988號函》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如經認定視為職業病者,可依規定申請農職保保險給付案
    依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農職保被保險人如懷疑染疫與務農相關,疑似職業病者,得申請保險給付,其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    農職保被保險人可就近洽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合作網絡醫院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尋求診斷,請一併敘明工作內容、罹病原因及經過,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與確診者接觸資料、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文件、PCR檢測結果等)。如依醫理見解認定視為職業病,由醫師開具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二)    被保險人檢具農職保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被保險人戶籍資料及加保之土地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農會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保險給付。
    (三)    案經勞工保險局就個案事實狀況,綜合審查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審查通過後核給保險給付。
    有關農職保傷病給付項目規定,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2條第1項:農職保於試辦期間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4種。其中,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次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病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6日農輔字第1110022949號函》

 

延伸閱讀:農民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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