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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險給付與請領資格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遭受職業傷害,於未申請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前死亡,其繼承人得否請領被保險人之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疑義案
    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稱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害給付。」同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害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害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爰被保險人符合傷害給付請領要件時,得併同申請就醫津貼。
    復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升格為勞動部)94年4月22日勞保2字第0940019883號令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傷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規定,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病給付,或於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者,得由同條例第65條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承領,其受益人如屬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不受『專受其扶養』之限制...」。
    綜上,倘農職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符合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得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或於被保險人申請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後死亡者,得由受益人承領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7月22日農輔字第1080720180號函》
  • 農保被保險人於從事農業工作發生傷害後,再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嗣後因同一傷害事故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或因同一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時,可否請領職業傷害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案
    有關申請給付之事故涉及農職保保險效力,應依農職保試辦辦法第6條規定判定是否已為農職保被保險人;又依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2條至第19條規定,農職保相關給付係予已具農職保被保險人身分時發生職業傷害之保障。據此,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從事農業工作發生傷害後,再申請參加農職保,嗣後因同一傷害事故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或因同一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時,因其發生傷害時尚未申請參加農職保而為農職保被保險人,不符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不得領取農職保之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2月19日農輔字第1080022191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害後,於傷害治療期間不能從事原有農作,惟其有從事其他工作,得否請領傷害給付疑義案
    被保險人請領傷害給付之要件應符合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2條之規定,即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造成傷害而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且正在治療中之被保險人,依合理等待期間客觀認定其「無工作能力」後,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害給付,故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害後於傷害治療期間,若「有工作事實」,則不符前開請領傷害給付規定之要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2月19日農輔字第1080022191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自治療中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下稱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於3日之認定傷害給付合理等待期間客觀認定其無工作能力後,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害給付。又農職保試辦辦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傷害給付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傷害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即就醫津貼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期間,除領取傷害給付外,亦一併核給被保險人其就醫之相關慰問金。
    次查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有關勞工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之傷病給付相關函釋,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三字第0011444號函釋,「治療」之定義係指各相關專科視被保險人之傷病情況評斷採不同治療方式(包括復健治療、藥務治療等)之門、住診等醫療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三字第0022720號函釋,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中所稱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
    爰上,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應經醫師診斷審定,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於治療中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核給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以符保險給付之意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14日農輔字第1080701110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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