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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農作場域認定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致傷害之農作場域屬都市計畫區內非農業用地,是否為職業災害案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農職保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內,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所稱農作場域,應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規定之土地。
    次查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5項規定「第1項第4款農民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
    綜上,農職保被保險人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作場域,如屬都市計畫區內農業用地經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者,倘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者,尚符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2條所稱農作場域。至於農作場域內所發生之事故是否為職業傷害,仍應由保險人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9月9日農輔字第1090237346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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