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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農作行為與附隨準備行為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為從事梨樹嫁接之準備作業,於日常居住處所削剪梨穗花苞而致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案
    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係將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擴及從事農業工作相關附隨之準備或收拾行為,故列舉於一定地點內,如足資證明被保險人具有從事農業工作附隨之準備或收拾行為(如整理、整備、修繕農業生產設施(備)、農機具),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俾保障其權益。
    本案農職保被保險人為從事梨樹嫁接之準備作業,於日常居住處所削剪梨穗花苞而致傷害,參酌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該條立法意旨擬制視為職業傷害之要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3月5日農輔字第1090705708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自行整理農田水利會轄區灌溉渠道而致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案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
    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又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另查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55點規定「水利會對農田水利設施應分區分段派員經常巡視,如有損壞或漏水應即派工修復。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應由相關灌溉排水受益人分段負責辦理。」。
    綜上,農民如為該灌溉排水之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55條之規定,實施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而致傷害,應尚符合前述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3條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之意旨。惟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月10日農輔字第1090700023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整修行為」疑義案
    按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被保險人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修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查該條立法意旨,係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之規定,將農職保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擴及從事農業工作附隨之準備或收拾行為。是以,被保險人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倘於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儲藏室整理、整備、修繕農業生產設施(備)或農機具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均視為職業傷害,俾保障其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8月20日農輔字第1080723424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所稱「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疑義案
    按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被保險人於農作場域、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內,就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查該條立法意旨,係考量農職保被保險人為從事農業生產者,因部分農產品採收後,確須執行採收後處理,以維持其品質及產品價值,而其在處理過程中,通常亦伴隨潛在危險,故將農職保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除田間作業本身所致之傷害外,並擴及在集貨場或適當地點,就其自行生產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處理如分級、包裝、選果或初級農產加工而發生事故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爰農職保被保險人於適當地點就其生產之農產品,執行採收後行為,而致傷害者,均視為職業傷害,俾保障其權益。
    因考量不同農產品各有其特性及用途,以及農產品倉儲技術日益精進,上揭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5條未逐一規範採收後處理之期程,然其執行之採收後處理行為,應不限於該農產品生產當季。例如,採收後花生之保存方式,係先將其曬乾至含水率為8至12%以下,並放於陰涼乾燥之處所儲藏,除此之外,亦可至低溫(13°C以下)乾燥之冷藏庫,確保長期儲存品質,並於其適當生長季節再以脫殼花生型態播種(未脫殼花生亦可播種)。於前揭情形,雖非於農產品生產當季執行採收後處理行為,惟因此致傷害者,亦視為職業傷害。
    又,考量農民自營自行生產農產品之交易型態多元,農民載運其交易剩餘之自行生產生鮮農產品,返回居住處所、農作場域或適當地點,並執行冷藏、冷凍及依品質分級存放等採收後處理行為,應尚符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5條保障範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7月17日農輔字第1080718664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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