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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經途中事故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因載運自行生產之農產品至餐廳交貨,而於返家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案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係為將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擴及在一定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之過程,於應經途中所致之傷害納為職業傷害保障範圍。
    揆諸上開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及立法意旨,對於被保險人載運自行生產之農產品至承購人所在地點(例如:營業餐廳、政府機關、簽訂農產品契作合約之公司行號等),於前述一定地點間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尚符該條擬制視為職業傷害之要件,惟仍應由保險人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5月21日農輔字第1090714010號函》
  • 有關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於貨運公司約定交付地點搬運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時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案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係為將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擴及在一定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之過程,於應經途中所致之傷害納為職業傷害保障範圍。
    本案農職保被保險人委託貨運公司載運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囿於村內道路狹小致貨車無法駛入其日常居住處所,故另約定交付地點搬運其農產品,並於過程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參酌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及立法意旨,本案約定交付地點尚符前述習慣交易地點,即該條擬制視為職業傷害之要件。惟仍應由保險人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20日農輔字第1090710463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為購買所僱農作人員生理所需之餐點,而於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案
    按本會108年11月26日農輔字第1080729171號函釋略以,農民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如為維持接續農業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或購買餐點,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地點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同條第2項各款情事者,自仍應屬農職保保障之範圍,視為職業傷害,合先敘明。
    農民常有僱工以協助其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情事,部分農作物(如水稻)確須配合僱工出勤期程以完成收穫,以免影響稻穀品質,且水稻收割機等農機之研發日益精進,夜間收穫水稻已屬農村常態。
    綜上,本案考量受僱之農作人員協助從事農業工作期間,確有用餐以維持接續工作上體力之必要,其雇主(農職保被保險人)為渠等購買餐點,且於往返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地點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同條第2項各款情事者,自仍應屬農職保保障之範圍,視為職業傷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2月21日農輔字第1090704287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中,因生理需要前往用餐或購買餐點,於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案
    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所稱習慣交易地點,除一般零售市場、農夫市集或農民直銷站外,依本會108年9月27日農輔字第1080726266號函釋,尚包含農用資材販售地點。
    次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勞保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且無勞保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情事者,視為勞保職業災害。
    綜上,參考前述勞保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之意旨,農民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如為維持接續農業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或購買餐點,於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所列地點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同條第2項各款情事者,自仍應屬農職保保障之範圍,視為職業傷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1月26日農輔字第1080729171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購買、載送、搬運農用資材往返途中所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案
    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下稱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係為將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擴及在一定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之過程,於應經途中所致之傷害納為職業傷害保障範圍。而所稱習慣交易地點,包含一般零售市場、農夫市集或農民直銷站等。
    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是以,利用農用資材從事農作生產應屬從事農業工作之範圍;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應檢具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故農民銷售自行生產農產品或購買自行生產所需農用資材,係屬從事農業工作相關行為,惟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揆諸上開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精神,對於被保險人購買自行生產所需之農用資材,於前述一定地點間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而致傷害,經保險人依個案事實確認屬實者,自仍應屬農職保保障之範圍,得視為職業傷害。又前述習慣交易地點,除一般零售市場、農夫市集或農民直銷站外,尚包含農用資材販售地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9月27日農輔字第1080726266號函》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未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或往返他人農作場域從事農作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案
    關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被保險人於一定地點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是否視為職業災害事宜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由日常居住處所、農作場域、儲藏室、集貨場或習慣交易地點間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其立法意旨,係為將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所致之職業傷害範圍,擴及在從事農業工作應經途中所致之傷害,亦為職業傷害。復因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相關行為時於應經途中發生職業傷害事故實務查證困難,故列舉於一定地點間之應經途中,如在外觀上有足資證明被保險人具有從事農業工作之職業特徵者(如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視為職業傷害,俾保障其權益。
    (二)    依此,被保險人於申請農民職業災害給付時,如有事證足以證明係屬從事農業工作相關行為,於一定地點間應經途中發生之職業傷害事故,並經保險人依個案事實確認屬實者,縱未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之農產品,自仍應屬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範圍。類此個案,請依前述解釋依個案事實審認之。
    (三)    另查本會79年7月6日79農輔字第9127292A號函釋略以,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需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如僅有從事巡視或看顧果園、農地,而未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自不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現為第2條第1項第4款)。是以,農民未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僅從事巡視或看顧果園、農地者,依前述函釋規定,尚無法申請為農保被保險人,自不得依農職保試辦辦法規定申請參加農職保。惟農業工作行為多元且複雜,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關於農職保被保險人為他人代耕、換工或受僱他人,而往返他人農地之應經途中是否符合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一)    按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須持有或承租一定面積農業用地,並依法從事農業生產。次按農職保試辦辦法第4條規定,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得依其意願申請參加農職保。
    (二)    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考量農保被保險人依規定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已納入農保保障範圍;而農職保被保險人(亦為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農業勞務」工作,如發生農業職業災害保險事故,依舉輕以明重原則,亦應納為農職保保障範圍宜較妥適。是以,農職保被保險人於自身農暇之餘為他人代耕、換工或受僱他人從事農業勞務工作,於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亦得視為職業傷害。
    至農職保傷害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所稱習慣交易地點,係指一般零售市場、農夫市集或農民直銷站等;又市場交易習慣範圍並不以市場內為限,其範圍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7月18日農輔字第1080717332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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