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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需要加保嗎?

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依法完成登記之候選人,如有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之工作人員,應依就業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惟如為未支領薪資之志工,因與擬參選人及候選人無僱傭關係,非屬勞保、就保及災保適用對象,不得申報加保。

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時,應填具下列書表(需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印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員工到職當日寄(送)勞保局辦理投保手續:

單位類別 應填具書表 應申報投保單位名稱 應檢附證明文件
擬參選人 參加勞保、就保及災保
請點選:勞(就、災)保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

未自願參加勞保,僅參加就保及災保
請點選:就(災)保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
(行政區+公職類別 +擬參選人○○○)
例如:○○市市長擬參選人○○○
○○市議員擬參選人○○○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 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影本。
候選人 (行政區+公職類別 +候選人○○○)
例如:○○縣縣長候選人○○○
 ○○市議員候選人○○○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 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為現任公職人員(如:縣、市議員等)競選連任者,仍得以原成立之勞(就、災)保或就(災)保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加保,不須另新成立投保單位。

最後更新日期: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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