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依法完成登記之候選人,如有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之工作人員,應依就業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惟如為未支領薪資之志工,因與擬參選人及候選人無僱傭關係,非屬勞保、就保及災保適用對象,不得申報加保。
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時,應填具下列書表(需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印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員工到職當日寄(送)勞保局辦理投保手續:
如為現任公職人員(如:縣、市議員等)競選連任者,仍得以原成立之勞(就、災)保或就(災)保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加保,不須另新成立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