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投保薪資與保險費

  1. 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於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續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
  2. 保險費率自112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11%計算。有關保險費的負擔,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各負擔50%。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24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