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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退保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7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依本規定,修正「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以明確規範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之相關權利義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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