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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加保效力

  1. 被保險人只能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之翌日起算。
  2.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繼續加保;如再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3. 被保險人如未再工作,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屆時應予退保。
  4.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如為外籍移工,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經醫師證明並經勞動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止。
  5. 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失能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醫療機構出具之失能診斷書所載失能日期之當日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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