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
二、申請墊償要件
(一)事業單位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積欠勞工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
(二)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三、申請墊償項目與範圍
(一)工資:
- 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為限。
- 墊償金額係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不予墊償。 工資定義: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該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之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節金、年終獎金、差旅費…等,不屬於工資。
(二)退休金及資遣費:
-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勞工具有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如欲申請勞基法之退休金者,須符合該法規定之退休條件,即須在該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2)工作25年以上(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4)年滿65歲(5)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未達上開退休條件者,該段年資之申請項目應為勞基法之資遣費。
- 如勞工僅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申請項目應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四、申請墊償應備書表
(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
(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各委託人本人簽章)。
*勞工本人已死亡者,其遺屬須另填具「遺屬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申請人數在50人以上時,請另提供申請名冊電子檔。
五、應備證明文件:
(一)經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查證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
(二)債權證明:
- 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包括須至本局接受訪談,並與本局共同至調解委員會完成調解程序):
(1)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2)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 雇主無法出面:(每位申請人視情況擇一檢附正本1份)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3)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三)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無法提供,請出具說明):
- 工資: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薪資現金收訖證明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等。
- 退休金及資遣費:平均工資之證明(例如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及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