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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給付

※ 申請職災身心障礙給付,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2.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15個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
  3. 被保險人如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
  4. 給付額度對照表:
    給付等級 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第一等級 408,000元 612,000元
    第二等級 340,000元 510,000元
    第三等級 285,600元 428,400元
    第四等級 251,600元 377,400元
    第五等級 217,600元 326,400元
    第六等級 183,600元 275,400元
    第七等級 149,600元 224,400元
    第八等級 122,400元 183,600元
    第九等級 95,200元 142,800元
    第十等級 74,800元 112,200元
    第十一等級 54,400元 81,600元
    第十二等級 34,000元 51,000元
    第十三等級 20,400元 30,600元
    第十四等級 13,600元 20,400元
    第十五等級 10,200元 15,300元
  5. 有關「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請點選此處「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下載,或下拉至本頁下方「附件下載」 處下載檔案。
三、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障礙種類之醫療機構層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1) 申請眼睛、皮膚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不得由診所出具)。
    (2) 申請胸腹部臟器之心臟、肺臟、肝臟機能障礙身心障礙給付,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
    ①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之醫院。
    ②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
    ③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3) 精神障礙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障礙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障礙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4) 其餘障礙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5) 居住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 申請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等)
  5.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醫療院所於開具後5日內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將「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連同申請給付應備書件交由投保農會核章轉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三)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及審查簡易流程」,請點選此處「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及審查簡易流程」下載。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330

六、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5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2. 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具。
  3.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時,請用專用表格「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每一勾填處及每一頁面相連處均應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診斷醫師請視治療結果,依專業認定,詳實填載,切勿徇情並防範假冒。至於診斷書所載內容是否符合給付標準,由勞保局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4.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即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當日為申請日,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
  6. 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以農會寄出申請書件之郵戳時間來認定),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7. 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8. 被保險人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24時終止。
  9.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10.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計算後,增給百分之五十,發給身心障礙給付。其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6條第1項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之。
  11. 農保條例第37條第1項所稱同一部位,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其但書所稱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係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7條第1項所稱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係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
  12.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之事由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除因麻醉藥品嗜好症而需勒戒服刑致無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取消農保資格者或經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有故意犯罪行為應不予身心障礙給付外,不受該條該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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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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