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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加保資格原因

壹、農民健康保險

  1. 一、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
    被保險人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自遷出之翌日起,不得在原戶籍地之農會參加農保。
  2. 二、死亡: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被保險人死亡,當然喪失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3. 三、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1. (一) 農保被保險人如參加公保、軍保、勞保、就業保險,農保應即退保。
    2. (二) 例外規定:
      1. 僅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含111年5月1日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每年實際從農時間達90日以上,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2. 農暇之餘重複參加勞保,且重複加保期間每年(1月至12月)累計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不受影響;若重複參加勞保每年累計逾180日,農保自第181日起取消資格。(例外:農保被保險人因農地流失埋沒(如921震災)致無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始不受180日之限制。)97年11月27日以前參加勞保期間均不得參加農保。
  4. 四、被保險人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請參考農保加保資格)
  5. 五、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領取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軍人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當然喪失農保資格。但符合本條例第5條之1所定以退伍青農資格參加農保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1. 一、喪失加保資格:
    1. (一) 以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者,若農保資格喪失,自然喪失農職保資格。
    2. (二) 以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資格僅參加農職保者,若其喪失前開資格,亦喪失農職保資格。
    3. (三) 以「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資格僅參加農職保者,若喪失前開加保資格,亦喪失農職保資格。
  2. 二、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以「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及「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資格僅參加農職保者,若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含111年5月1日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農職保應即退保。
  3. 三、未繳納農職保費:
    1. (一) 自願申請參加農職保之被保險人,未於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30日;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將自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農職保資格。
    2. (二) 112年12月1日起,強制申請參加農職保者超過寛限期仍未繳納,被保險人在請領農(職)保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本局將暫行拒絕給付。
  4. 四、自願申請參加農職保之被保險人,因採自願性加保,亦可自願退出農職保。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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