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依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補充說明事項5規定:本表所列各類職業工會,其組織成員之從業資格,依有關法令規定,需領有執業證照等證明文件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取得該證明文件,始可加入職業工會。又依保險法第163條「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者,不得執行業務,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管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及同法第177條「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由財政部另定之。」復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業務員皆需取得相關執業證照,始可從事本業工作。復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月19日勞保2字第0930060352號函釋略以,未領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業務員之執業證書或登錄證,依上開規定不得參加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綜上,實際從事保險本業工作獲致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且領有執業證書或登錄證者,始得由所屬保險相關職業工會申報加保。請各職業工會覈實審查並定期清查所屬會員加保資格,如無從業所需之執業證書或登錄證者,不得申報加保或即清查退保,以免日後經本局查覺,將依法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並追還已領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