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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員工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勞保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1條、第7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第17條及第23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的外國籍員工,受僱於僱用員工5個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及合作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時,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於到職當日填寫加保申報表送本局辦理勞保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申報外國籍員工參加勞保時,加保申報表上之「身分證號」欄位依規定可填寫護照號碼或在台居留證號碼,尚未領得在台居留證者得填寫護照號碼。外國籍員工依規定應申請工作許可者,於申報參加勞保時應同時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准引進之外勞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及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不需檢附在台居留證影本。

投保單位於申報外國籍員工加保時如未檢附前述核准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本局會將加保表退還,請投保單位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檢附資料補正,投保單位如於期限內補正,其保險效力將追溯自申報加保之日生效。

投保單位如果不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外國籍員工辦理投保手續,將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且外國籍員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所以,投保單位應於外國籍員工到職當日即申報加保,不能等到核發在台居留證後始辦理加保,以免延誤加保時效及受罰鍰處分。至其到職時如尚無法同時齊備核准工作證明文件辦理參加勞保,可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辦理補正,切勿因證件不齊而延後申報加保,影響外國籍員工權益。
上一則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前或停保期間已因傷病行腎臟移植或切除一側腎臟或一側腎臟喪失功能,於加保後開始接受血液透析治療者,應扣除加保前原已局部殘廢之殘廢給付日數,僅核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部分之殘廢給付。 下一則勞工保險局各區辦事處委託安全防護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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