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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入不固定的勞工,無支領薪資月份應併入最近3個月收入平均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12日勞保2字第0960140239號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3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第一等級申報。」
上一則92年6月12日非會員資格審查辦法修正前持土地所有權狀加保之農民,申請給付時,檢送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持以加保土地於加保當時已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如何認定農保資格? 下一則95年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期間之利率調升為年息3.485%
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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