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收入不固定的勞工,無支領薪資月份應併入最近3個月收入平均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12日勞保2字第0960140239號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因此,被保險人各該月無薪資收入者,依上開規定仍應併入最近3個月收入平均之;平均計算後之月薪資總額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第一等級者,仍應依該表所定第一等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