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6月12日非會員資格審查辦法修正前持土地所有權狀加保之農民,申請給付時,檢送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持以加保土地於加保當時已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如何認定農保資格?
依內政部96年6月6日台內社字第0960069576號函釋規定略以:「92年6月12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修正前以土地所有權狀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其申請保險給付時,如依其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非屬農、林、漁、牧用地,惟據其檢附或補附之土地所有權狀所載地目係符合農、林、漁、牧用地,勞保局得向地政機關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變更情形,必要時亦得函請縣(市)政府本諸權責或授權鄉(鎮、市)公所就個案協助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狀況,另勞保局亦應派員訪查渠等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倘經查明渠等被保險人所持以加保之土地於加保當時已變更編定為非農、林、漁、牧用地,且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惟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勞保局得依加保當時之土地所有權狀所載之土地使用狀況審核其加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