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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依據修正後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補助要點」規定辦理行政事務補助費申請

    依據修正後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3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之程序如下: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納勞保費後,填寫「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以下簡稱申請書兼收據),於年度結束前向本局申請。惟每年12月份當月之行政事務費申請期限展延至隔年1月15日止。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本局於受理申請後60日內,將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依核定金額撥款,並以所送申請書兼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兼收據資料不全或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10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另第5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將行政事務補助費運用於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郵電、劃撥手續及其他相關用途,各項收支明細應受其理、監事會之監督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行政事務補助費辦理情形,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拒絕提供。相關憑證應保存10年。

   請各職業工會、漁會確實依據前開規定辦理,至修正後「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全文,可至本網站「勞工保險/ 法令規章/承保法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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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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