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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參加勞工保險釋義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2日勞保2字第0970013463號函:「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受僱於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益增加,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之機會亦隨之普遍,為保障該等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有具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上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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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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