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已公告指定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自98年5月1日生效。依照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工資之用。
為簡化社會團體申報墊償基金作業,本局將依各單位98年5月1日勞(就)保仍生效之被保險人資料(不含雇主、委任經理人及無僱傭關係之多元就業方案進用人員等),以勞(就)保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開始計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併於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內計收。
各社會團體如有勞工新到職,請填寫三合一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完成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