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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發布「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3點,請各職業工會及漁會依規定辦理申請事宜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23日以勞保1字第
    0970035710號函,核定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
    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依修正後
    之補助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申
    請補助行政事務費之程序如下: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行政事務費補助每年申請一次,
    申請時應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
    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於年度結束前向勞保局申請
    ,該申請書作為核撥依據,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書得併同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於年度開始
     前送勞保局,視同年度開始即提出申請。
二、依補助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
    ,對符合補助要點第2點規定者,依下列方式核撥
    行政事務費:
 (一)已繳保費月份,應於收到申請書六十日內核撥。
 (二)應繳保費尚未到期月份,應於繳費後勞保費寬限
     期滿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撥。
三、即日起,請各職業工會及漁會填具今(98)年度行政
    事務補助費申請書送局,以申請98年度行政事務
    費,最遲應於98年12月31日前寄局,嗣後請每年
    填具申請書一次寄局。
四、各職業工會及漁會今(98)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
    ,可將99年度行政事務費申請書,連同會議紀錄
    及縣(市)政府備查函影本一併寄局,本局即受理
    申請補助99年度行政事務費。
五、「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
    要點」及「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
    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空白用表,可至「勞工
    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網站下載備用。 

上一則農保被保險人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應如何認定其農保資格? 下一則社會團體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費率(目前為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最後更新日期:20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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