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23日以勞保1字第
0970035710號函,核定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
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依修正後
之補助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申
請補助行政事務費之程序如下: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行政事務費補助每年申請一次,
申請時應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
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於年度結束前向勞保局申請
,該申請書作為核撥依據,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書得併同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於年度開始
前送勞保局,視同年度開始即提出申請。
二、依補助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
,對符合補助要點第2點規定者,依下列方式核撥
行政事務費:
(一)已繳保費月份,應於收到申請書六十日內核撥。
(二)應繳保費尚未到期月份,應於繳費後勞保費寬限
期滿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撥。
三、即日起,請各職業工會及漁會填具今(98)年度行政
事務補助費申請書送局,以申請98年度行政事務
費,最遲應於98年12月31日前寄局,嗣後請每年
填具申請書一次寄局。
四、各職業工會及漁會今(98)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
,可將99年度行政事務費申請書,連同會議紀錄
及縣(市)政府備查函影本一併寄局,本局即受理
申請補助99年度行政事務費。
五、「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
要點」及「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
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空白用表,可至「勞工
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網站下載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