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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98年2期保險費繳納期限為98年11月底,請被保險人於期限前送繳農會

  農民健康保險98年2期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費繳納期限為98年11月底,請被保險人儘速至投保農會繳納;若逾寬限30天期間(至98年12月30日)仍未繳納者則自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加徵滯納金。提醒被保險人勿逾寬限期限,以免增加滯納金負擔,甚而影響自身之保險權益。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5月及11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98年2期保險費計費期間自98年12月至99年5月共6個月,一般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計468元,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應繳納234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應繳納348元。
  惟被保險人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者,依農保條例規定可寬限30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1倍為限)。提醒被保險人注意,若加徵滯納金30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將停止受理其保險給付,為避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請務必依規定繳納保險費。
上一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11月6日以勞保3字第09801405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下一則勞保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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