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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11月6日以勞保3字第09801405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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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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