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 一、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不同單位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者。

※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其加保年資不得採計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3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