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12日公告指定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自99年3月1日生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故屬私立之特殊教育事業(即特殊教育學校及少年輔育院等)與社會教育事業(即各種社會教育事業,如科學館、圖書館、博物館、動物園等公共場所)及職業訓練事業(即從事對未就業國民所實施之職前訓練或對已就業國民所實施之在職訓練,依法經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單位所僱用之本國籍教師職員自99年3月1日起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應依規定自該日起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請屬前述事業之單位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本局辦理提繳手續(提繳身分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勞工(1),提繳日期為99年3月1日」);如有本國籍教師職員於99年3月1日前已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身分2)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含雇主或個人自願提繳),亦請一併填送「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提繳身分1申報自99年3月1日起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
各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單位如有本國籍教師職員新到職,請填寫勞保、健保、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完成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
各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單位如尚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者,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附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送本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並為所屬本國籍勞工提繳退休金。又如經審核符合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規定時,本局將逕依提繳申報表所列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以維勞工權益。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