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09480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8章之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雇主簽訂訓練契約,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準此,建教合作契約性質之技術生,應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各投保單位在為建教生辦理加保時,請另填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或檢具相關證明,向本局申報免提繳墊償基金,以免溢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