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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班之學生非屬勞基法之勞工,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09480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8章之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雇主簽訂訓練契約,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準此,建教合作契約性質之技術生,應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各投保單位在為建教生辦理加保時,請另填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或檢具相關證明,向本局申報免提繳墊償基金,以免溢計費用。

上一則本局將依職業工會或漁會所送之勞保被保險人欠費名冊,分別對該等欠費之被保險人以戶籍地址寄送限期繳納通知書,作為行政處分並據為強制執行名義,請各工(漁)會轉知欠費之會員被保險人儘速繳納欠費以保障自身權益。 下一則6/9(三)至6/14(一)每日18時起,台北市辦事處服務櫃檯暫停「電腦查詢、列印」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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