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被保險人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15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又依職業工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工會於所屬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而無法為其繼續墊繳時,應於彙繳當月份保險費時,一併造具當月份欠費名冊送交本局,並以掛號函通知被保險人已加計滯納金並暫行拒絕給付。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故本局將依職業工會或漁會所送之被保險人欠費名冊,分別對欠費之被保險人以戶籍地址寄送限期繳納通知書,作為行政處分並據為強制執行名義,請各工(漁)會轉知欠費之會員被保險人儘速繳納欠費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