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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100年第1期保險費繳納期限至5月底止,請被保險人於期限截止前向投保農會繳納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100年第1期保險費(核計期間為100年6月至100年11月)已開始收繳,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於繳款期限100年5月31日前向投保農會繳納;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30日,亦即至遲應於100年6月30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即100年7月1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0.2%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1倍為限)。請被保險人勿逾寬限期限,以免增加滯納金負擔,甚而影響自身之保險權益。
  至應繳納之農保保險費金額,100年第1期保險費計費期間自100年6月至100年11月共6個月,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計468元,身心障礙者保費依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0%,自行應繳納234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25%,自行應繳納348元。

上一則100年3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業經總統100年4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91號令公布修正
最後更新日期: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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