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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就)保期間,雇主免繳保險費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在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得超過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續保期間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
 

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屬於在職保險,也就是實際從事工作者才可以加保,但被保險人如因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就)保,投保單位應為其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加保手續,另外,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投保薪資是不能調整的。
 

勞保局強調,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的繳款期限屆滿時,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如選擇不遞延繳納,保險費繳款單會按月寄給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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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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