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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102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勞工保險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保給醫字第10160984172號

主旨: 公告辦理「102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依據: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受檢作業種類: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受檢。
二、 代號及作業種類:
  01 高溫作業。
02 噪音超過85分貝作業。
03 游離輻射作業。
04 異常氣壓作業。
05 鉛作業。
06 四烷基鉛作業。
07 1,1,2,2-四氯乙烷作業。
08 四氯化碳作業。
09 二硫化碳作業。
10 三、四氯乙烯作業。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12 正己烷作業。
13 聯苯胺、4-胺基聯苯、4-硝基聯苯、β-萘胺、二氯聯苯胺、α-萘胺等及其鹽類作業。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15 氯乙烯作業。
16 苯作業。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18 石綿作業。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21 黃磷作業。
22 聯啶或巴拉刈作業。
23 粉塵作業。
24 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25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三、 申請檢查之資格:
  (一) 被保險人(含在職業工會加保者)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為前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
  (二) 合於上述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1年者,得申請檢查,惟與上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滿1年。
四、 申請檢查應備之書件: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並檢附作業環境測定報告。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五、 申請檢查之手續:
  (一) 本項檢查由投保單位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申請,針對可能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連續加保滿1年之投保單位,本局於101年12月底寄發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表,如未收迄申請書表,可逕洽本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逕以網路申報。
  (二) 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性質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1年者,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得洽本局或各辦事處索取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表,逕向本局申請,經審查後另行通知被保險人。
六、 申請檢查之時間:
  本項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全年均可申請辦理,投保單位可視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七、 核定通知:
  本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後寄發核定通知,並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及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1張「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通知投保單位依照核准之檢查類別,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併轉知被保險人於規定之3個月有效期間內前往指定醫院受檢。
八、 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本項檢查費用不在實績費率計算範圍,且可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該項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九、 指定醫院於實施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勞保局。
   

上一則102年1月1日起 ─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 下一則為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均依法積極辦理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之訴追工作,如發現義務人有新增財產,仍會辦理追償。
最後更新日期: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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