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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意備查,本局於102年6月13日以保給殘字第10260317801號令訂定發布,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生效

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2014036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勞工保險局保給殘字第10260317801號令發布 

一、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一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 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六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三、 本局送交受委託醫院進行評估時,應檢附下列書件資料:
 
(一)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 病歷、病理檢測報告或評估相關資料。
(四) 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異動資料及職務別。
四、 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得通知本局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通知本局轉請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補送資料或複檢。
五、 受委託醫院應於完成評估後,依本局所訂格式提出評估報告連同原案卷送交本局。
前項評估報告應載有評估日期及評估醫院醫師章,報告內容應包含:
 
(一) 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二) 病史。
(三) 職業史(含職務別)。
(四) 理學/檢查報告。
(五) 主要診斷。
(六) AMA(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七) 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六、 評估費用支付標準如下,必要時,本局得調整之:
 
(一) 受委託醫院依前點完成評估報告之案件,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 因被保險人未依限配合或不可歸責於受委託醫院之事由,致無法完成評估,惟受委託醫院已執行部分評估工作,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及未能完整評估之原因後,每案支付部分評估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三) 受委託醫院因評估需要經被保險人補具相關資料,或於完成評估後申請人提出異議,經本局送交原受委託醫院複評時,每案支付評估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但非由同一受委託醫院評估者不在此限。
受委託醫院未完成評估報告且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本局不予支付費用。
七、 受委託醫院提出完整評估報告或評估情形之案件,應按月檢具評估費用申請表及領據向本局申請評估費用。
八、 受委託醫院接受本局委託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應簽訂契約。
九、 本要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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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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