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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

  1. 一、給付標準
    1. (一)、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2. (二)、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舉例 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3. (三)、最低保障 3,000 元。
    4. (四)、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 舉例 3 :同 前 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 25 %× 2) = 18,846 元。
      • 舉例 4 :同 前 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 25 %× 2) = 9 ,423 元。
  1. 二、給付對象
    1. (一)、遺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
      2. 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三)、請求權之行使
      1. 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 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 提出放棄請領書。
        •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1. 三、停發條件 
    1. 配偶:再婚或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2. 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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