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死亡,且已提出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或續領職災遺屬年金給付者,適用本頁面規定。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死亡,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死亡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