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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102年6月7日發布修正第2點、第8點,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暫停補助行政事務費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送勞保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行政事務費暫停補助。但未於當年度終了前補送者,不予補助。

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上一則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102年6月7日發布修正第3點,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修改職業工會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之頻率 下一則「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業經102年1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20023632號令、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203364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最後更新日期: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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