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送勞保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行政事務費暫停補助。但未於當年度終了前補送者,不予補助。
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