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102年6月7日發布修正第3點,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修改職業工會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之頻率

工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繳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本局得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索取。
 

上一則102年9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102年6月7日發布修正第2點、第8點,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暫停補助行政事務費
最後更新日期: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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