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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擴大適用對象及喪失工作能力勞工得提前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納入強制提繳對象,及99年7月1日後取得本國籍之勞工已可適用勞退新制
    修法生效後新僱用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至於修法生效前已受僱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99年7月1日後至修法生效日前取得本國籍之勞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生效日(即103年1月17日)起適用勞退新制,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3年7月16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為簡政便民,勞保局將依適用勞基法投保單位勞(就)保生效被保險人資料逕予提繳勞退新制,並另函通知。】
  2. 自營作業者可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
    考量自營作業者亦有為老年生活預作準備之需,故開放自營作業者可在提繳率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自營作業者年滿60歲,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
    【「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3. 雇主未確實申報或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勞保局查證屬實得逕行更正或調整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權益,避免雇主未確實依規定申報或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授權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溯自提繳日或應申報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4.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並保存至勞工離職5年止,違反者有相關罰則。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含到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等),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未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月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5. 喪失工作能力勞工得提前請領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
    勞工未滿60歲,如已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3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或已領取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或非屬勞保、國保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前述給付標準者,得提前請領退休金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工作年資滿15年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15年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
    【「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6. 調整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門檻,以利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之實施門檻,原為僱用勞工200人以上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且須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參加,已調整為僱用勞工200人以上,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上一則102年11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事業單位填報102年度員工扣繳憑單時,請將勞工自提退休金金額扣除。
最後更新日期: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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