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請各法律服務業之單位應依規定為所僱律師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以維護勞工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4日勞動1字第1020132124號公告,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基法,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雇主應申報所僱律師自是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申報方式為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1)」申報自103年4月1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如於103年4月1日前已以「不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2)」申報提繳者(含雇主或個人自願提繳),亦請比照前述方式以「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1)」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至103年4月1日起新到職律師申報參加勞(就)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時,請填寫勞、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辦妥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
各法律服務業之單位如尚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者,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送本局辦理提繳單位開戶手續,並為所屬律師提繳退休金。由於是類單位為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提繳申報表所列人員如經審核符合參加就業保險規定時,本局將逕予辦理參加就業保險,以維勞工權益。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