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原第16條(不得為農會會員情形)、第18條(會員法定出會原因)中之「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規定予以刪除。故自本條文修正施行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如有依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仍得申請加入為農會會員或繼續為農會會員。又該等會員如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農保條例之加保資格條件,自得依規定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