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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16條、第18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得加入農會會員或繼續為農會會員

農會法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原第16條(不得為農會會員情形)、第18條(會員法定出會原因)中之「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規定予以刪除。故自本條文修正施行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如有依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仍得申請加入為農會會員或繼續為農會會員。又該等會員如符合「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農保條例之加保資格條件,自得依規定參加農保。

上一則本局已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已報備大廈管委會名冊,發函通知應為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參加就業保險。 下一則本局e化服務系統於6月28日(週六)11時至14時暫停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201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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